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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争端之强制认领 |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若不主动为认领又无抚育之事实,则《民法》在一定要件内,亦提供一条非婚生子女寻求与生父建立法律上亲子关系的管道,此即强制认领。依《民法》第1067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符合本条第1项所列四种情形之一者(强制认领之起诉请求事由),得请求生父认领之。又依同条第2项,此认领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后两年间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后7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故此种非婚生子女主动透过法院裁判与生父建立法律上亲子关系之立法设计,亦存有诸多限制,除此起诉权之除斥期间相当严格外,对于认领请求亦设有所谓不贞抗辩之限制,凡此,对于非婚生法制中真实主义之贯彻存有莫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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